首页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权益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权益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