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禁止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下列行为: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 挪用或侵占公司或者客户资产; 违法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 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