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禁止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下列行为: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

挪用或侵占公司或者客户资产;

违法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

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