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三节 任职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三节 任职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人员的变动情况以及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提交以下材料: 任职、免职决定文件; 相关会议的决议; 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