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五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取得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至少每3年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至少每3年参加所在地派出机构认可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