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而不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连续5年未在证券公司任职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