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客户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