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