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用作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
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贷款人需要的其它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用作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
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贷款人需要的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