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下列情形不计入参股、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范围:
直接持有及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低于5%;
通过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入股其他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
为实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所做的过渡期安排;
国务院授权持有证券公司股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直接持有及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低于5%;
通过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入股其他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
为实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所做的过渡期安排;
国务院授权持有证券公司股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