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管理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健全,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期限错配、交易对手集中度、债券质押比例等适度,近2年内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近6个月内流动性覆盖率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取得证监会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资格的认可;

近2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