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短期融资券相关信息和数据。中国人民银行每半年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其他短期融资工具余额变动,动态调整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并向市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