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第八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