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十五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第七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证券公司或者其有关人员进行审计,可以查阅、复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客户信息或者证券公司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并可以调取证券公司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有关数据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所知悉的信息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