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十三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第七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十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证券公司未解除其职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解除。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