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五章 客户资产的保护 第六十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六十条 第五章 客户资产的保护 第六十条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 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 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