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第五节 融资融券业务 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第五节 融资融券业务 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