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
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
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
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
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