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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四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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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节

第四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限于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使用实名证券自营账户。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自营证券总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价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发行总量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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