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客户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客户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卖出委托。 第二节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