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