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向其他证券公司借入长期次级债务或发行长期次级债券的,作为债权人的证券公司在计算自身净资本时应将借出或融出资金全额扣除。 证券公司不得向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