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行为。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