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登记表;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风险控制岗位人员的名单、简历、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出具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评审报告;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计划书和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