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 第十六条 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