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