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场所。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