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备案发起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备案报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

资产托管协议;

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