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备案发起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备案报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 资产托管协议; 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