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人。投资主办人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