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资产托管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或者履行托管职责;

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保存有关材料;

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

对资产托管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证券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