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 证券公司应当按季编制资产管理业务的报告,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