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