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