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五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此作出相应约定。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