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发生重要变更或者补充的,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