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客户资产;
以欺诈、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使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