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证券公司应当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者根据客户要求,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

客户已经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不得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注销。

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或者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后,证券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