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委托资产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