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2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2008) 第三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