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股东提案等方式,在境外子公司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由境外子公司股东会审议:
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选举和更换董事;
变更业务范围、股权或注册资本,修改章程;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清算;
购买、出售资产或者投资、借贷、关联交易、担保等的金额达到或超过净资产的10%;
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
其他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选举和更换董事;
变更业务范围、股权或注册资本,修改章程;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清算;
购买、出售资产或者投资、借贷、关联交易、担保等的金额达到或超过净资产的10%;
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
其他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