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境外子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注册登记、取得业务资格、经营非持牌业务;
作出变更名称、股权或注册资本,修改章程重要条款,分立、合并或者解散等的决议;
取得、变更或者注销交易所等会员资格;
变更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和风险管理负责人;
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受到境外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现场检查、调查、纪律处分或处罚;
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遭受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以及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按规定应当向境外监管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