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境外机构、股东代表及所提名董事等相关人员的重大事项报告机制,明确报告的事项范围、时间要求和报告路径,确保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能够及时知悉并处理境外机构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有效防范、评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