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应当确保对子公司董事会具有影响力。仅设执行董事的,执行董事应当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提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履行内部程序确定提名人选,所提名的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熟悉中国证监会及境外机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最近3年无相关违法违规记录;

具备5年以上证券、基金等金融领域的工作经历;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