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不完善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对该公司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合规总监支持、纵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合理理由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制止、报告职责的,依法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