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合规总监应当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总监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