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2013年) 第三条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201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制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相关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目的、投资规模及风险控制等事项。有关制度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