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公司最近2个、3个评价期内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达标的,分别加2分、3分;

公司最近2个、3个评价期内未被采取过本规定第九条第(六)至第(八)项措施的,分别加2分、3分;

公司净资本达到规定标准5倍及以上的,每一倍数加0.1分,最高可加3分;

公司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达到规定标准2倍及以上的,分别加0.5分;

净资本收益率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中位数以上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