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二条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