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设立分公司应当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并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
具备与拟设立分公司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办公场所、业务及管理人员、技术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条件;
拟任负责人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