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应当依法设在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并至少符合以下监管要求: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日常办公场所,以及公司董事长、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办公地点应当在公司住所;
公司的财务、稽核、审计、合规和风控部门应当在公司住所办公;
公司账簿应当设置、生成和保存于公司住所;
公司完整的业务、财务信息和资料应当汇总保存于公司住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日常办公场所,以及公司董事长、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办公地点应当在公司住所;
公司的财务、稽核、审计、合规和风控部门应当在公司住所办公;
公司账簿应当设置、生成和保存于公司住所;
公司完整的业务、财务信息和资料应当汇总保存于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