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制定到期还本付息的有效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